采用“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推动我国城市水环境治理
水是城市的血脉,水环境质量直接关系着城市居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城市水环境治理作出重大决策部署,要求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随着碧水保卫战向纵深推进,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明显提高,然而局部水环境质量下降问题仍然存在。“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与我国生态文明理念高度契合,已经在北京市通州区萧太后河典型河段水体生物群落恢复、广东省鹤山市沙坪河水生态系统恢复、江苏省南京市玉兰河环境综合整治等实践中取得了富有成效的阶段性成果。因此,在我国城市水环境治理中,应尽可能采用“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
加强“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的顶层设计。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是推进“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在城市水环境治理领域应用的根本保障。一是把“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理念纳入我国城市水环境治理实践中,科学开展城市水环境治理攻坚行动,从城市水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出发,统筹兼顾、整体实施,更加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二是完善城市水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明确在“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内容和形式,构建多主体合作的城市水环境保护基金,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和收益共享机制。三是秉持地球生命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化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丰富城市水环境治理领域“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理论、标准与实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水和谐共生的新方案。
完善“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的政策体系。“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没有固定的模式,而是需要根据应用对象的变化而不断发生改变,因此需要完善配套的政策体系。一是探索建立城市水环境治理领域“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的监测、报告、核查体系,制定统一的城市水环境治理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将各类城市水环境治理指标纳入相关部门深入打好城市水环境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中,以定量指标增强“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的政策效力。二是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对集中连片开展城市水环境治理达到一定规模和生态修复预期目标的社会资本,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相关产业开发。三是完善配套的举报奖励制度,有序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城市水环境治理领域“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的决策、保护和监督等活动。
强化“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中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互动与合作。城市水环境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自然生态各要素、地上地下、岸上水里等,要求不同职能部门从系统论出发,增强全局观念,在多重目标中寻求动态平衡。一方面,以城市水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为中心,构建生态环境、水利、住建等多部门联防、联控、联动机制,围绕应对城市水环境治理挑战需要,明晰“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在城市水环境治理应用中不同职能部门的责权分摊,加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治理行动协调力度。另一方面,探索在城市水环境治理领域实施“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试点工程,搭建多样化交流合作平台,打通纵向和横向城市水环境治理信息堵点和壁垒,加强不同职能部门城市水环境治理中信息、认知、管理和决策的协同性和联动性,形成“全域治河、治全域河”的强大合力。
推动完善“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的技术支持体系。推动“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在城市水环境治理领域更大范围应用,关键在于构建与城市水环境治理需求相适应的技术支持体系。一方面,结合国情实际,借鉴国外“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在城市水环境治理领域应用的成功案例,有效吸纳国外先进理念和技术,为我国城市水环境治理的顶层设计、制度体系建设以及实践应用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在城市水环境治理领域采用“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时,要充分吸收其他城市水环境治理工具中的有益部分,集成创新水生生物生态屏障构建、水生生物栖息地营造、水生生物区域分级养护等生物净水技术,根据城市水环境污染成因和治理目标,基于成本效益和可持续的原则,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治水技术具体实施。
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对“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的赋能作用。以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正在成为重组要素资源的关键力量。促进数字技术与“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深度融合,对于提高“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的质效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推进“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数字化转型,加快构建共享协调、智慧的城市水环境治理信息化体系,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数据资源,运用数字技术推动城市水环境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另一方面,以数字化改革为驱动,促进数字技术与“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的技术、管理、监控等的全过程结合,利用平台绘制的数字河网、智慧管网、监测天网,对城市水环境进行“数字孪生”,构建具有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的城市智慧水环境体系,提高城市水环境治理效能。